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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统计制度与方法——“统计调查方法”篇

发布日期:2019-03-22 15:05 文章来源:中国信息报   浏览击量:

中国古代统计活动主要由官方组织开展,大多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通过政府派员调查和被调查者报告的方式进行,有时也采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统计估算等方法。此外,由于中国古代统计活动主要由各部门组织进行,很多统计数据产生于行政登记,各部门之间相互利用行政记录数据也较为普遍。
全面调查方法运用于政府主持的人口、土地、赋税、仓储等多项统计活动中,通过基层填报、逐级上报、逐级审核、逐级汇总的方式收集统计资料。如中国古代历史最悠久的上计制度,就是以全面调查为基础而进行。全面调查的具体方式,有政府派员实地调查和被调查者报告两种。

实地调查法,即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调查制度方法,按照由下至上的程序,通过基层官员组织填报,形成各类户籍、土地、税赋等的簿册,然后层层上报、审核、汇总,最终形成全国总簿册。唐代的计簿、宋代的丁产簿、明代的黄册和鱼鳞图册、清代的赋役全书等,均是通过这种方式编制而成的。

报告法,即由被调查者自行申报或填报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这种方法始创于秦朝,在人口、土地等统计调查活动中使用。东晋时期,报告法有所创新。句容县令刘超在进行户籍调查时,将调查内容以信件方式发至各村,由百姓自报家产数目,填好后报送县府。百姓大多据实填报,税收收入反而超过往年。这种类似当今邮寄调查表的方法,不仅实施效果较好,而且在统计调查史上具有创造性。

唐代将报告法进一步发展为全国性的“手实法”。唐代规定,每年年终,各户须把全家人的姓名、年龄及所有田产数量填报乡、里;乡、里将其汇编为册,称为乡账;然后由县、州、户部逐级汇编,最终编成全国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作为课税征夫的根据。每份手实调查表的最后都印有一段话,要求百姓报告时要保证如实填报。

元代在土地调查中也采用过报告法,称“经理法”。官府将土地上报的内容予以公示周知,限百姓40天内将其田产田赋情况向官府呈报。报告过程中,允许他人检举,如有瞒报或欺骗,予以相应处罚;官吏工作不力导致差错,也要量事受罚。

中国古代统计活动还运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统计估算等方法。

重点调查:战国时期,商鞅提出“强国知十三数”,意为掌握十三种重要国情数据,即可观察一国基本国力,可视为较早关于重点调查的思想。中国古代重点调查主要用于矿冶、仓储等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活动中。

典型调查:最早的典型调查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进行的。他通过对一个五口之家农户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得出“农夫常困”的结论。此后,通过典型调查来进行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析研究活动多有所见,如司马迁通过对资金周转和盈利的调查,得出当时社会的合理利润为年利润20%;林则徐通过调查一个烟民吸食鸦片一年的耗费,推断全国白银流失严重。

统计估算:春秋时期,管仲根据食盐消费量的调查,用平均数法估算提高盐价后的全国财政收入。战国时期,李悝用比例数估算耕地总数,又用平均每亩增减数估算耕地的粮食增减总量。此后估算法应用较多,如唐代杜佑、元代卢世荣都曾运用过统计估算进行财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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