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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统计制度与方法——“统计报告制度”篇

发布日期:2019-03-08 10:37 文章来源:中国信息报-统计导刊   浏览击量:

中国古代统计报告制度,主要通过户籍、官吏、上计等制度体现,最早可追溯至西周。在户籍制度上,有乡遂法,由地官小司徒负责管理;在官吏制度上,有年报、月报和日报,由天官冢宰及其属官小宰、宰夫负责管理。春秋战国时期,在西周官吏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集会计、审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上计制度,该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最典型、沿用时间最长的报告制度。
上计制度实行初期的具体方式是:地方官员在每年年终,将下一年度的民户、垦地和税收等预算统计写在木券上,逐级上报,呈送国君。木券分左、右两部分,由国君和相关官员分持。年终,国君根据右券考核官员的执行情况,决定升降赏罚。上计制度滥觞于春秋时期,战国时期,韩、赵、魏、秦等国开始推行。
秦统一六国后,上计制度得以在全国推行。上计时间是每年九月、十月,上计内容包括户口、垦田及钱谷出入等。十月汇齐全部上计报告后,由御史大夫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告皇帝,以决定奖惩。
汉代,上计制度已成为中央控制全国经济的重要制度。制定有“上计律”,规定了上计的时间、程序和内容等。每年自下而上逐级呈递上计簿,最后由中央汇总,皇帝亲临受计。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乱频繁,但很多政权仍继续沿用两汉以来的上计制度,在各自控制的郡县中,一般都设置计吏、上计吏或上计掾,专门负责本地区的上计事宜。
唐代,上计制度有所改进。在上计方式上,因交通的发展,由亲诣京师上计转为邮递书面报告;在上计内容上,除经济、政绩方面的报告外,增加了科举方面的内容;在上计时间上,除年终受计外,有时也根据需要临时受计。唐代还专门制定有上计法规,凡报送违期者,均按律论罪。
宋代改变了上计制度的审核方式,由年终皇帝亲临受计,改为授权有关部门复核审查月报、季报、半年报。皇帝主要通过审阅年报掌握国家财计状况,赏惩官员。宋高宗时,上计制度基本中止。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上计制度重新恢复。
元代以后,各类统计报告制度中虽然很少出现“上计”之名,但仍行“上计”之实。元代最主要的统计报告称“钱粮文册”,由政府钱粮出纳部门定期编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方式上报。在季报基础上编报的年报,是全国钱粮收支的总结算、总报告。
明代统计报告编报的重点仍在钱粮部门,官方称之为“钱粮文簿”。在逐级汇总上报的基础上,由计吏赴户部送审,奏销一年的钱粮军需等。户部审核无误则准予报销,否则予以驳回。如发现违法问题,交都察院惩处。
清代前期仿效明代的“钱粮文簿”并有所发展。中央政府统一制定报告格式,通行各地、各部;各地逐级编报、汇编、审核后上报,各主管部门则按系统归口编报。各地、各部的统计报告集中到户部统一审核批销,呈报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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