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巴中市统计局党组2015年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08 10:10 文章来源:巴中市统计局   浏览击量:

局内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解决机关党的建设和党内组织生活不经常、不规范、不认真、不严肃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市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要求,结合统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机关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坚定理想信念、解决“总开关”问题、强化宗旨意识、增强政治定力、净化思想、纯正作风,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党课每半年上一次。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讲,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或录像资料)授课,可采用专题报告、专题学习、专题讨论、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势提高党课质量。

二、谈心谈话制度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每年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谈心12次,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开展谈心谈话至少2次。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增进感情,消除顾虑。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个别或集体形式,突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广泛性。要因人因事确定谈心谈话内容,讲究方式方法和技巧策略。要以诚相待,实事求是,营造民主轻松的和谐氛围,真正达到交流思想、化解矛盾、增进和谐、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要求进行。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一整风精神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揭短亮丑、自我剖析,带头开展批评、直指问题要害,班子成员要敞开思想、关于交锋,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着眼团结,坦诚相见,畅所欲言。解决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相互表扬代替相互批评、相互评功摆好走过场等现象。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按要求向实际组织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向全局党员干部通报情况。如党员领导干部存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因故缺席人员需提交市民啊发言材料,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会后将会议情况及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党组织书记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

四、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每次会议要突出主题,紧密联系党员和统计工作实际,支持、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不回避矛盾,克服明哲保身、一团和气等庸俗现象,力求“红红脸”“出出汗”,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

五、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带头交流思想,带头听取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执行党支部通过的各项决议。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每季度最后一周的周末选择一天,确定为党组织的主题党日,可采取走访慰问、捐资捐物、环境整治、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形式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党员义工等活动,深化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和群众路线教育,强化《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也可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专题党日活动,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

七、党员民主评议和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性定期分析每年至少开展1次,原则上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进行。着重评议党员思想政治、加强学习、遵纪守法、岗位工作、服务群众、作用发挥等方面的内容。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可按照学习动员、自我党性分析、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形成意见等形式进行,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民主评议和党性定期分析结果作为党内表彰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

八、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量评估制度

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对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措施等情况开展专项民主测评,形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测评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质量评估。

九、组织生活考核制度

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廉政纪律,解决反对“四风”。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纳入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机关支部建立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考勤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和点评。

十、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本遵循,以党员民主评议为抓手,综合运用教育管理处置等手段加强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民主评议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因改变信仰,或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认同提出退党的,以及为实现个人利益要挟退党的,予以退党除名。可采取限期一年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请求实际党组织派人同机关支部对其表现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突出初步处置意见,一并报实际党组织预审。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相关情况并进行表决,再报实际党组织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应及时通知本人,并通过这部大会或其他方式予以宣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