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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对“农民收入”认识理解的误区

发布日期:2009-06-12 11:0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击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目标任务。农民增收成为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普通群众等十分关注的问题,200810月,市委组织了万名干部包村宣讲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并对全市30%以上农户2008年农民收入现状进行了调查。在这一活动中,我们发现许多干部、群众对农民收入这一概念的理解有较大偏差,存在误区。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关注三农问题的社会人士和领导干部对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数据也颇有质疑,广大农民从感性认识上也感到公布的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与自己的收入水平不太相符。要加快农民增收,首先要正确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核心统计指标,走出对农民收入认识理解的误区。

  一、对农民收入指标认识理解的四大误区

  农民收入调查工作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法,我们常用到的农民收入实际上指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概念,每年度计算一次。目前,对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在认识理解上存在四大误区。第一种是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误认为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即种田人。第二种是一部分人误认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民一年扣除生产投资、吃、穿、用等支出后所结余的钱。第三种是误认为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人均就是大多数人所达到的水平。所以在一些领导、农民、社会公众看来,如果大多数农户收入都达不到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是统计调查数据有问题。第四种是对农民总收入、纯收入、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概念混淆不清。由于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理解的误区,所以往往对统计数据提出质疑。

  二、对农民收入指标的正确理解与疑问解答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是不是专指种田人

每当提起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农民,人们往往首先联想到的是种田人,即传统意义上从事农业的人们,而正是这种片面的农民概念,造成了人们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理解上的误区。统计上农民收入调查中对农民的概念有明确界定,农民是指农村居民,不仅包括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纯农业户人口,还包括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兼营二、三产业的兼业户家中的常住人口,农村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户家中的常住人口,并包括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但其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劳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其他副业工以及在家居住,经济生活与农村家庭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乡村教师、离退休人员等。

简言之,统计制度上规定的农村居民是指在农村长期居住或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农户连成一体的人。

  (二)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民一年获得的总收入扣除生产投资、吃、穿、用等支出后所结余的钱吗?

答案肯定不是。在统计调查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干部、群众中存在上述错误的认识。农民既是一个生产者又是一个消费者,既有生产投入又有生活消费支出,农民收入既有现金收入也有实物收入。

  首先,在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时,要区分生产与消费两大领域。农民作为一个生产者,通过输出劳动力、经营生产管理、出售农林牧渔业产品等多种途径取得总收入,计算纯收入要扣除的是与生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而吃、穿、用是消费,它是农民对其纯收入的支配形式,农民要恢复自己的劳动力,纯收入首先要用于基本的消费吃、穿、用等方面,也可以用于下年再生产的投资,还可以用于储蓄。所以不能把生产投资与消费支出混为一起。

其次,要理解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两种形态。农民人均纯收入包括现金纯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现金纯收入容易理解,如农民打工收入、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出售后扣除各项生产费用等都属于现金纯收入。而对实物纯收入,社会公众就有一个认知过程。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方案》要求,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水果、畜产品等或结存的、暂未卖出的农产品也应计算其收入,这部分收入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如果不算这部分实物形态的收入,就不能全面反映当年劳动成果。因此在计算纯收入时,要把自产自用的、当年生产而没有出售的产品作价计算收入,因为生产这部分产品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成本已计入生产费用中,所以由此费用带来的自用或结余农产品也要折价计收入。

一般说来,现金纯收入愈多,表明农民收入市场化程度愈高,农民收入含金量愈高。近些年,沿海发达地区农民现金纯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一般都在90%以上。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2544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85.5%。人均实物纯收入432元,占纯收入的14.5%。农民收入含金量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三)在一些农民、社会公众看来,存在大多数农户都达不到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这是不是统计调查数据有问题?

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农村居民整体的平均收入水平,是平均数的概念。目前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采用的是算术平均数,而人们对农民收入水平的认同往往是感官上的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水平即众数。由于众数、算术平均数是两个不同平均意义的概念,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农民人均纯收入并不能反映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水平的现象,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

统计上关于平均数意义的概念有两种类型:一是数值平均数,如算术平均数,它表示总体单位某一标志值的一般水平。算术平均数易受极端值的影响,每个数据大小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算术平均数的最终结果。有一则笑话更能说明这种现象,说张村有个张千万,隔壁九个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人人都是张百万。二是位置平均数,如众数、中位数。众数是一组数据中出现频数最多的数值,在统计分布上具有明显集中趋势点的数值。它只代表总体中大部分单位的一般水平,但不能涵盖总体中所有单位。中位数是把一组数据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处在中间位置的数值。从这三个平均意义的数值看,尽管算术平均数有一些缺陷,但只有它能反映总体中所有单位的一般水平,所以在统计实践中,特别是抽样调查中常用算术平均数作为样本平均数,用样本平均数推断总体平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就是渭南市820户农民纯收入的算术平均数,以此来反映全市109.6万户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众数、中位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平均意义,但不能反映所有总体单位的情况,只代表总体单位中部分单位的一般水平,存在的局限性更大。

  当所有农户收入差距不太大的情况下,算术平均数、众数、中位数三数比较接近,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就比较接近人们的感受数据即众数。反之,当农户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差距明显,两极分化现象严重时,算术平均数、众数、中位数差距会很大,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数据也就与人们的感受数据相差较大。例如,有100个农民,其中有97个农民年纯收入为1500元,有2个农民年收入为600元,有1个农民年收入为9000元。实际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是1557元(算术平均数),而大多数人的纯收入是1500元(众数),中位数也是1500元。可以看出,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大多数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高。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一个平均指标,表明现象总体的平均代表值,它掩盖了农民实际收入的不均衡性。在平均收入水平下,有时存在着部分高收入户掩盖了低收入户,部分非农户掩盖了纯农户,部分富裕县区掩盖了发展中县区的现象。

  以上可以看出,当97%的人其实际收入低于农民平均水平时,人们对农民人均收入数据的质疑是难以避免的,但也不是公布的统计数据有问题,而是农民收入高低两极分化的反映。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就会利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如出台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加大扶贫、困难补助、救济等政策。

  (四)关于农民收入的指标有几个?

  为了准确反映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部门在调查方案中设计了较多的有关农民收入指标。主要有:总收入、纯收入、现金收入、实物收入等。

  1、总收入:是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即通常说的毛收入,未扣除为获得收入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生产费用)。总收入按其性质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按其表现形态不同可分为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两部分。

  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和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按产业来源又可分一、二、三产业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如退休金以及救济、救灾、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财政补贴收入、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收入,亲友赠送等。但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总收入为4222元,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228元、家庭经营收入2536元、财产性收入83元、转移性收入375元。

  2、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按收入来源性质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和转移性纯收入。按收入形态可分为现金纯收入和实物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按农民收入调查制度规定,每年计算公布一次。其计算方法是: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7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228元、家庭经营纯收入1344元、财产性纯收入83元、转移性纯收入321元。

  3、现金收入、现金纯收入:现金收入是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从各个来源得到的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按其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按季度和年度测算。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现金收入3732元。

  现金纯收入是指从现金收入中,相应地扣除为获得现金收入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支出后的纯收入。现金纯收入纯收入中的货币形态部分,反映的是在当年纯收入中,农民对外进行商品交换的现实支付能力。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为2544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为85.5%

  4、实物收入、实物纯收入:实物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及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表现为实物形态的收入折价的总和。通俗的讲,主要是指农民当年生产的产品自产自用、未出售农产品库存的部分折价计算的收入。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实物收入为490元。

  实物纯收入是指实物收入扣除为获得实物收入而相应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支出后的纯收入。2008年渭南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物纯收入为432元,占纯收入的比重14.5%

  在我们目前的统计数据公布中,进度监测使用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按季计算。年度通常使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

  (五)有人问:常住人口外出从业的消费支出也要计入总收入,是不是不合乎情理?

  对于农村居民中常住人口外出打工从业,其得到的收入,按照一般人的想象,它的统计范围就是除本人吃、穿、用等开销外,节余的那部分钱。但按照农民收入调查方案的要求,外出打工收入应是农民外出打工全部收入的总和,其中包括本人吃、穿、用、租房等开销。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想象不计算这部分收入,其收入统计就存在漏报。如:王某只带了路费外出打工,一月后带回现金300元,又在外饮食150元、抽烟20元、租房50元,则其打工收入应记为520元。原因是支出是从收入中来,记520元,可反映王某收入全部,然后再记消费支出,可反映消费水平和结构。有的同志会说,如果王某消费的钱全是从家中带的呢?这种情况当然不必再将消费部分的记入收入账了,因为从家带的钱已计入家庭经营收入中了,收入计算原则是不重不漏

  (六)季度统计公布的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幅同年底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差距较大,怎么理解?

  例如,某市公布前三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与上年同期比增幅达15%,年终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上年比增幅8%,人们感觉往往难于认同与接受。而实际上,这两个增幅数字都反映了实际情况。之所以产生误会,源于对指标口径的理解不清。

  首先,由于农民收入有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两种形态。农民纯收入计算中要扣除各种相关的支出,这种支出也有货币和实物两种形态,由于农业生产季节相对较长,农业季节与日历季度关联度不大,无法分季度统计生产支出项目,只有到年底才能统计出各种支出,予以扣除。所以,在年内进度统计中只能提供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到年底才能计算提供农民人均纯收入。所以公众在季末所能知晓的涉及农民收入的指标只有农民人均现金收入。

  其次,农民现金收入与纯收入二者存在联系,但又是不同的概念。现金收入减去生产性现金支出(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得到现金纯收入,而现金纯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就全年而言,现金收入同纯收入间有联系,但趋势不一定成正相关,同时,二者间也没有必然的大小关系。比如:198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98元,大于同年的现金收入357元;但1997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却小于同年的现金收入2131元。

  如上述某市情况,虽然前三季度现金收入增幅达15% ,但由于一方面出售量大,现金收入增多,导致年底结存量少,年底实物收入数量减少;另一方面当时农产品市场价格低迷,而实物收入计价既要与市场价格挂钩,又要考虑损耗情况确定折算系数,年底实物收入受到价格方面的负面影响,故实物收入金额总体趋势是下降的;再是计算纯收入时需扣除的生产费用支出增幅较大,则不难理解该市全年纯收入增幅只有8%,与现金收入增长速度差距较大的原因了。

  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以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法定数据。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方案》,通过科学的调查方法取得一系列相关数据资料、汇总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调查方法。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指标。由于目前我国农户和农村人口众多,就渭南市来讲,2008年农村住户达109.6万户,伴随着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农民收入的来源渠道日趋复杂,要通过一家一户全面普查收入的难度极大,且不现实。为此,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明确规定: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取得。

  (二)现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主要做法。目前,渭南市采用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法是与全国各地一致的,即多阶段、分层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在全市抽选了820户农户作为农村住户调查网点。被抽中的调查户,不仅要按规定逐日对家庭内每一笔现金的收支作详细记录,还要对每一项实物的收支作好记录,再由每10户选1名辅助调查员定期上门督促检查,按月收帐,统计部门在编码、录入的基础上进行分户超级汇总整理。

  (三)关于样本农户资料对全市农户的代表性。有些同志会问:820户农户的记账资料能否代表全市109.6万多户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呢?首先,《陕西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以市为总体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陕统发〔200774号)对全省101区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的样本量都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渭南市农村居民收入调查样本量不得低于780户,为了进一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目前全市样本量扩大到820户。其次,我们目前采用的这套农村住户调查方案,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因为在这套方案中,对样本网点代表性的检验要求抽样代表性误差控制在3%以内。除了抽样代表性误差检验外,还检验了样本分布的偏度、峰度和样本结构的代表性。总体而言,820户样本网点对全市农户总体的代表性是较高的。

  (四)工作流程。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中,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工作流程是,县级农村住户调查人员将农户每月记的现金日记账、实物账规范编码后录入计算机,按季度上报市统计局,市上用国家统计局统一开发的农村住户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处理,汇总计算出全市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整个计算过程有严格的操作流程,完全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同时,各级统计部门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实行指令性评估反馈制度。

  综上所述,由于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统计指标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其产生的影响已不仅限于专业领域而广及于整个社会。不仅各级党政领导对其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广大农民也是倍加关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从调查整理到汇总定案的全过程,均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直接操作,这一统计数据比较客观、公正。但每及一年一度公布农民人均纯收入定案数据时往往引发起相当热烈的讨论,有赞同的,有质疑的,也有反对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反对者中既有普通农民,也有社会公众,还有部分领导干部。而正是由于对统计方法的不太了解,存在认识理解上的误区和疑问,才导致部分人对农民收入调查结果的不理解、不认同。只有在认识理解上走出误区,才会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的客观性有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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