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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统计局统计工作约谈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5 22: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击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统计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流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促进市统计局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统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办法,督促其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升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并督促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统计局组织约谈:

(一)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执行中央、省、市统计工作部署不力,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触犯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违反统计方法制度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因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组织的数据质量巡查、抽查或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统计调查对象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或提供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数据差错率在30%以上的;

3.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超过两次经主管部门书面警示拒不改正的;

4.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的。

(四)对已经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未按市统计局要求落实整改,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条 市统计局根据具体情形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约谈对象进行单独或集体约谈。

约谈对象一经确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五条 市统计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约谈主持人: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由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款情形的,由市统计局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

第六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准备,相关科室(中心、队)根据需要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在约谈日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相关事项。

约谈前应向被约谈单位送达《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收到后,应及时向市统计局发送回执。

第八条 约谈内容包括: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二)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相应负有的责任;

(三)听取被约谈人陈述;

(四)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如实做好约谈记录,形成约谈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统计局提交整改方案,市统计局将跟踪检查和督办,并及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将对被约谈单位的整改和处理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未能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约谈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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