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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15 21:5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击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统计深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行政,规范和完善全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由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科室(中心、局)配合开展。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相关人员不参与抽查工作。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投诉举报或者被媒体曝光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双随机抽查的情况。

对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经核实确认未正常经营、停产停业、无法联系或涉及统计以外相关民事、刑事责任且在法律追溯期的统计调查对象,不适用“双随机”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事项为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按专业并以县区为单位的方式进行。在抽查前,先确定1个或多个专业,再从全市随机抽取1个或多个县区,在抽中的县区中随机抽取对应专业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检查单位。

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从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库具有专业检查技能的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在执行双随机抽查中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条 随机抽查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板块)、四川省统计执法监督平台和巴中市党务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公开。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在巴中市两法衔接平台上公开并移交相关部门。对企业统计违法行为,抽查专业指标数据差错率在60%以上的,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在相应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曝光。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行政干预统计工作,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县区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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