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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0-15 21:5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各项决策部署,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机制,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受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统计局设立并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大型普查年份,在普查公告中公布举报方式

第五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承办国家局、省局及有关部门移交的统计违法举报事项,法规科协助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执法监督局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向市统计局领导进行汇报;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转交的举报案件、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或市统计局接到的举报事项,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组成检查组按照《四川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涉及县区统计机构核实处理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直接立案查处的举报,经局领导批准,由统计执法监督局牵头,组成检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区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对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市局执法监督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局执法监督局处理;

(二)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由县区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报市局执法监督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将处理结果在结案后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于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统计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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