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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档案咨询

信件编号: 20210130180946437 来信时间: 2021-01-30 18:09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徐****
内容: 局长: 您好! 我本人出生于1990年,户籍原为南江县大河镇石滩乡下属村。现因工作需要,需提供2003年以前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原件资料的复印件,特咨询: (1)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原件是否在贵局存放?如在,如何申请复印与本人相关资料? (2)如不在,请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原件在何地单位存放? (3)贵局是否存有其他2003年以前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原件资料的复印件?如何申请? 非常感谢,望回复办理为盼!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统计局    答复时间:2021-02-04 10:3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你通过网络(信箱)向我局咨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你个人身份信息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于2000年开展,各级普查机构普查登记暨普查数据汇总处理结束后,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的规定和国务院人普办的要求,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所有人口普查原始表(包括普查短表、普查长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调查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已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普办集中销毁。同时,我局也没有2003年以前其他与你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原件资料的复印件。

2.人口普查登记中获取的个人信息资料仅用于普查目的,不能对外作为证明其本人的户籍等信息的法定证据。

3.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因此,建议你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查询你所需要的户籍信息。

再次感谢你对巴中统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